高空作业不系安全绳摔至五级伤残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7-13 12:55:49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宗工人在高空作业却不系案例绳导致摔伤的索赔案件。案情的情况是:李某因工厂下雨时厂房会漏水,找到了专门从事屋顶维修的丁某,双方约定报酬为200元每天。某日,丁某在爬上厂房屋顶维修时,在拔出屋顶杂草准备盖上雨布时,石棉瓦屋顶断裂导致丁某从6米高屋顶掉至厂房内,造成丁某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多处骨折等11处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熟是熟非呢?责任谁来承担呢?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丁某就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从工作强调的重点、报酬的确定与支付方式、完成工作用的工具、完成工作的主体等方面,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知晓其要求修缮的厂房年久失修,在雇请丁某提供劳务过程,应当履行相应的警示、告知义务,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条件,并尽到监管、指示义务,防止相关事故的发生,但是李某在维修过程中显然未尽到警示、指示、监管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丁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丁某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多次提供维修劳务,其安全意识显然应当高于一般常人,在高处从事相关作业时也应当知晓房屋年久失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护自身安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小心注意,但是其未采取充分安全措施,疏忽大意从高处摔下受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丁某承担40%赔偿责任。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深圳律师网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认为双方均对伤害的发生持有过错,并判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身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