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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关于涉恒大商票案最新判决,不再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5-28 20:07:28


【文章摘要】
涉恒大商票案件不再要求集中管辖?近日,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对淄博庚乾商贸有限公司诉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其承兑的商票承担付款责任。
 
我们都知道,根据早前披露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工程类案件(300万元以下)等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其他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商事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很多商票案件的原告方不得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

现在随着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的作出,是否意味着涉恒大商票案件集中管辖规定的松动?有律师就上述案件向广州中院咨询后,也得到肯定答复:根据高院通知,该案现已不属于集中管辖范围,请依法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下面一起看看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
【案情介绍】
2020年12月10日,原告中某公司与天某公司签订《工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天某公司向原告中某公司采购化工用品,合同价款为11228000元,结算方式及期限:发货后6个月内付款,银行电汇及承兑支付。2021年4月12日,原告中某公司向天某公司交付部分货物,此后,原告中某公司向天某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2月3日,被告恒大深圳公司作为出票人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被告全某公司,票据金额为15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恒大深圳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8日,为可转让票据,承兑信息: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后该票据经多次背书至天某公司。2021年5月21日,天某公司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中某公司。原告中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2022年2月8日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2年2月28日,原告分别向两被告发起线上追索申请,追索类型为拒付追索。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被告恒大深圳公司、全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判决】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中某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中某公司要求被告恒大深圳公司、全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恒大深圳公司、全某公司连带向原告中某公司支付150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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