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票据追索 > 追索流程 > 正文

九民纪要|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相互返还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5-09 09:29:10

  
企业为融通资金需要,向非金融机构企业进行票据贴现,该行为性质如何定性,是否有效呢?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票据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1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1000万元)背书转让与乙公司。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贴现款1000万元。另查明,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日用杂货批发等,不包括票据贴现业务,其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现乙公司以其无法定贴现资质为由,请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并要求甲公司向其返还贴现款1000万元。  

【争议焦点】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票据贴现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乙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从查明事实来看,乙公司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金融机构,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民间票据贴现”。关于“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效力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只要不是以“贴现”为业,偶尔为之的票据贴现并不存在长期经营并从中获利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票据转让行为。但是,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101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由此看出,可以进行票据贴现的主体仅为金融机构,即银行,且票据贴现业务为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得经营。该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将其持有的15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乙公司进行贴现,该贴现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贴现款及票据。  

【裁判结果】  
一、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进行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二、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乙公司票据贴现款1000万元;同时,乙公司向甲公司返还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5张。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01.【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原标题:《【以案释法】民间票据贴现无效,法院判决票据予以返还》

法律咨询电话

150-1402-4650

律师在线
律师介绍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

长按二维码加律师为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