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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的保全费多少钱(收费标准)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3-04 08:09:56


承兑汇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预交保全费,那么该保全费是多少钱?按什么标准收取?下面广东票据追索律师网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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