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瑕疵不必然是否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8-08 20:54:09
俞某在淘宝店经营保健食品,张某某日在该店内购买了7瓶保健食品。之后俞某通过顺丰将产品快递给张某,随同快递的还有商品的宣传册,该宣传册内容为中文字体,里面详细标注了商品的主要成分,产地为新加坡,拍前须知中注明:“本店为提供海外代购服务属于跨境服务商,国外原版商品因自身特殊性及国内外标准不同,不一定有中文标签”。张某收货后,发现商品上并无中文标签,于是找俞某索赔。协商未果后,张某诉至一审法院,以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俞某返还货款,并十倍惩罚性赔偿。被告抗辩称,张某近年来有多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系职业打假人,案涉产品事先已告知无中文标准,且该产品对人体健康不具危害性。
法院经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对所购买的产品系境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的事实具有认识与了解,其中包括对从外国取得的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服用方法等事项的认知,故其也应对该产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的事实具有充分的预期。因此,张某对所购买产品系境外商品的性征状况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同时,俞某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证明案涉商品对人体健康不具危害性,张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其以案涉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俞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深圳律师网认为:缺乏中文标签仅仅属于标识瑕疵,消费者仅以进口保健品无中文标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酒存在安全问题,也未食用,并未因此造成损害而要求十倍赔偿的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