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套现的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8-01 21:04:59
刘某与何某系朋友关系,某日何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刘某借款30000元,刘某于是用自己信用卡在他人处套现的方式,套取了3万元并将其出借给何某。何某收到款项后于是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载明何某向刘某借款30000元,借款利息为每日30元。后何某在到期后却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于是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本付息。
俗话说欠债还清,天惊地义。但法院经过审理后却认为,何某自述其出借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双方的借贷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因此刘某主张何某向其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双方确认何某已还款20000元,因此该20000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故法院判决何某还应偿还刘某借款10000元。
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每日30元,为何法院却不支持利息呢?从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认为双方的借贷行为无效,无效的原因系出借款项并非刘某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金融机构。
深圳律师网在此提示大家: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方应确保出借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贷套取资金(如信用卡套现、网络金融平台借贷等)再出借的行为,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出借人只能向借款方收取本金,不可收取双方约定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