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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8-08 15:36:00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7〕10号)  
2017年10月1日  

 
一、产假假期  
1.产假及生育假规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预产期前可以休假15天。预产期前生育导致产前休假未满15天的,剩余部分与生育后产假合并使用;预产期后生育导致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超出部分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增加产假30天;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终止妊娠及产假规定  
怀孕女职工终止妊娠的(含人工终止),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  
◆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  
◆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  
◆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二、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前款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三、注意事项  
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含工资集体协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产假期间相关待遇发放的衔接办法,但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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