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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维护缺陷致交通事故,管理者应担责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7-14 11:12:00

  
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宗因道路缺陷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员死亡,家属起诉道路养护单位索赔的案件。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摩托车碾压道路中心线南侧路面坑槽失控摔倒,车辆摔倒后人车分离,后方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包括乘车人杨某、高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高某受伤,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家属将李某、王某、道路养护单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978250.7元。道路养护单位辩称,已尽到道路的养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经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路桥公司负次要责任。故结合案件的全部要素进行综合分析,酌定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比例,高某自身负10%的责任比例,王某及某道路养护单位各自承担20%的责任比例。  
    
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责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管理、养护,保证该路途路面平坦、安全、疏通,此为其法定义务。本案中,道路管理机构在路途存在不平坦时未建立警示标志,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形成本起事端的原因之一,道路管理机构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律师网认为,法官的上述判决及释法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管理机构负责道路的管理,其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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