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主张工伤赔偿待遇?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8-05 20:03:19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死亡的,那么此时员工家属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享受工亡待遇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曾某于2018年5月10日入职力某公司,为环卫工人,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一个月后,曾某骑着电动车在前往负责路段进行环卫作业时被白某驾驶的货车追尾,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责任。后曾某家属将白某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白某赔偿曾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万元。
之后曾某家属又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后人社部分亦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曾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属于工亡。但因力某公司未给曾某乙购买工伤保险,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曾某家属提出劳动仲裁。
经审理后,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裁令力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曾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补助金37,566元,合计765,486元。
力某公司认为曾某家属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侵权赔偿,根据损失填平原则,曾某家属再以此为由向力某公司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属于重复支付。因此,力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由此,曾某家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继续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力某公司向曾某家属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补助金37,566元,并驳回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