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 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7-29 20:05:02
实践中,路面上发生的交能事故都是驾驶员将他人撞伤,该情况下经常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有关的责任。但是如果是被自己的车撞伤,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不能需理赔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以下案例:
2019年9月的某天,司机田某驾驶车辆外出。在中途,田某将车将车熄火,停靠在路边下车休息,但不曾想车辆却发生后溜,田某立即便用身体去阻挡,想制止车辆后溜,在阻挡过程中田某被后溜的车碰撞致颅脑损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自己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再经鉴定中心评定,田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终身需要依赖他人护理。后田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于是田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田某认为,虽然其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但是事故发生时其已经处在车辆之外,没有履行驾驶员的职责,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理应在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身份认定不是仅仅以事故发生当时受害人所处位置为判断依据,应是相对于侵权人来讲,且“侵权人”与“第三人”不可能互相转化。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田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田某在本起事故中的身份是驾驶员、侵权人,其不可能转化成“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员与第三者仅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判断交通事故受害人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依据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点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而受害的人员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田某虽然作为驾驶员,但是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停车并离开肇事车辆,已转化为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律师网认为:诚如法院判决认为:田某虽然作为驾驶员,但是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停车并离开肇事车辆,已转化为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给第三者造成伤害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