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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装修工程对方一直拒绝支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6:27:16

 
案情概述:
2021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净化车间空调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新厂房净化车间安装空调;开工日期为2021年1月5日至1月30日(总工期为25日),合同总价为337480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后3日内,被告向原告预付款30%即101244元,原告安排材料采购安排以及人员进场;在一周左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50%即168740元;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完工款20%即67496元;若被告付款超出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三天起,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付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处理;超出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七天原告可将施工人员撤出现场或向被告提出支付误工费用;误工费用按施工现场人员每人每天400元计算,并支付工人往来运输费;因被告逾期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31日施工完毕。对此,其提交了《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工程竣工移交单》予以证明。其中,《检测报告书》显示检测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结论为符合规定,乙方签字处有有代表被告签署涉案合同人员的签字;《工程竣工移交单》显示被告单位处有代表被告签署涉案合同人员的签字,并有手写字样“工程未完工、未完全验收、钥匙已交,走廊吊顶未做”、“3.6走廊吊顶已完工”、“3.31检测验收完成”。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订立《新厂房净化车间空调装修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而被告方代表人在《检测报告书》及《工程竣工移交单》中确认涉案工程已经在2021年3月31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于该日向原告付清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付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9984元。另,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根据合同约定从逾期的第三天开始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但因双方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的承担问题,因双方已经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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