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法院工程款判决书)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3:54:36
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路灯合同,合同标的金额2383181.10元。合同价格包括原告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运输、保险、成品保护等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合同完成验收后,被告向原告结算总价95%的款项。同时在上述合同质保期间,被告又将上述合同地的两个零星工程委托给原告,合同编号分别为合同金额分别为64164.00元、5297.4元,上述两零星合同已于2019年2月29日、2020年12月10日完工并且验收合格。在上述合同完工验收后,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进行合同金额结算,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258490.88元进度款,剩余合同款519836.62元未付。两个零星合同未付工程款共计69461.4元。原告认为: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中原告在2021年6月份通过发律师函催收上述款项,但被告方置之不理且不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不支付上述合同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应当承担未付款项20%的违约金,另外由于被告未付剩余合同款,对于在2021年12月26日到期的质保金(88916.38元)原告认为被告方到期也不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为了减少诉讼,特在本诉中一并起诉。为维护原告合同权益,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19836.62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保金88916.3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17859.6元(违约金按照本案诉讼请求第1项金额的20%计算);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一、答辩人应付合同款为500381.64元,而非答辩人所主张的589298.02元;二、被答辩人主张的质保金未到支付期限;三、被答辩人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无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
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路灯工程合同》,合同总价2383181.10元,合同价格包括原告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运输、保险、成品保护等费用;合同验收合格完成结算核对且共同确认结算金额后,被告凭原告的付款申请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结算金额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工程保修金(结算总价5%)增值税专营发票在原告领取结算时一并提供,保修金款项支付时不再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原告需在到达付款节点所在月份的10日前提交付款申请,提交申请后的45天内付款;本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他条款。2019年12月26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8月17日,双方在《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上签章,确认《路灯工程合同》所涉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78327.5元,质保金为88916.38元,已付1258490.88元,应付余款为430920.25元。2020年12月26日,原、被告就涉案工程的竣工结算签订《工程竣工结算表》,再次确认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78327.5元,保修金为88916.38元。
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1月28日分别签订《零星工程委托书》,约定将两个零星工程委托给原告,合同金额分别为64164元、5297.4元;约定工程完成并验收后,一次性付至合同总额100%;上述零星合同已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10日完工并且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路灯工程合同》及《零星工程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78327.5元,零星工程款分别为64164元、5297.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258490.88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89298元(1778327.5元-1258490.88元+64164元+5297.4元),其中质保金为88916.38元。关于质保金,双方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期限为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并提交付款申请之日起45日内支付,该工程的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26日,保修期两年,截至庭审之日(即2021年12月9日)该工程的质保金未到支付日期,故原告主张的质保金88916.38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质保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向被告主张。综上,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500381.64元(589298元-88916.38元)。
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查明的情况,双方分别在2020年8月17日及12月26日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确认,而涉案零星工程在2020年12月10日完成,故原告待零星工程完工后,在2020年12月26日一并向被告提出付款申请符合常理,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在2020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出了付款申请。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提交付款申请后45天内支付工程款,故被告应在2021年2月9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迟延支付合同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标准,故本院酌定违约金以500381.64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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