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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法院判决案例(深圳装修纠纷律师)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6:23:27

 
案情概述:
2019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室内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某店的室内空间设计任务,设计费总额46500元。该合同显示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为林某。签约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7月2日各支付23250元,合计46500元。
原、被告另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店装修工程发包予原告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包括:(一)承包方包工包料。(二)工期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8日。(三)总价381235元;签订合同三日内支付30%作为预付款,即114370.50元;油漆进场支付20%即76247元;家具进场支付20%即76247元;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支付30%即114370.50元。(四)被告方代表为张竣炜、傅英桐。(五)竣工日期为原告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原告修改后提请被告验收的日期。修改后验收日期超出原定竣工日期的,原告应承担逾期违约赔偿。竣工报告批准后,原告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交工验收后3天内向被告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导致装饰工程项目增加和预算外的增加项目,其费用按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完工交付后,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原告提供一份被告管理人员2019年9月7日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及照片,显示涉案灵芝店宣传9月8日开业。
除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外,原告主张另有工程增项价值48010元,其主要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白某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2019年7月29日,被告工作人员向白某发送了第二笔工程预付款76247元的付款申请书的照片,并一同另发送一份“广告门牌水管改造等费用”48010元的付款申请书的照片,两份申请书均由相同的会计主管、复核、制单人员署名,并由林某审批通过。另,原告提供白某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辅以证明:2019年10月8日,白某向林某陈述“4号店未付款266864.50+48010=314874.50元”。林某回复“好的”。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200504元(含增项4801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涉案《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全面履行。原告所提供证据,初步证实其已履行施工义务,结合施工工期约定和店铺开业的照片,本院确信涉案装修已于2019年9月7日前完工交付,被告已实际使用该装修物。原告对工程结算款项(含增项)的举证,已具盖然性,被告未到庭抗辩、反驳,本院采纳原告的事实主张,确认被告尚应支付装修款余额200504元。另,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要求其赔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关于利息起算日期,原告未举证证明确切的竣工验收时间,本院酌定自2019年9月7日起15日内结算,逾期未付则自翌日起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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