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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保证金退还判决案例(保证金不退怎么办)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6:07:44

 
案情概述:
被告于2020年8月将某管网新建拆除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动工,2020年12月上旬完工。2021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丁某电缆沟保证金伍万元整(此款是2020年8月3日收到),2021年2月1日之前归还清,备注“某工程押金没有签名,此单是真实的”。《欠条》欠款人处有林某签名并捺印。原告陈述该欠条指的是原告向被告总共支付了两笔保证金,备注的茜工程押金系本案涉案的工程押金,因被告2020年9月2日开具给原告的收据未签全名,所以在欠条上备注。欠条上载明的电缆沟保证金与本案无关。原告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实,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8月1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转账均备注“履约保证金”。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法院认为:
原告、被告均为自然人,不具备管网施工的相关资质,被告将该部分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完成了该老旧管网翻建工程,参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工程保证金。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涉案工程保证金50000元,被告承诺在2021年2月1日之前还清,系双方对其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处分,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现被告未退还工程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及时退还款项,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即2021年7月1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答辩、不举证,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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