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如何打欠条受法律保护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47:11
原告诉称:
三被告合伙承包了某管道工程。2020年12月26日,被告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欠白某车队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拉土方及其他费用6440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代付150000元,余欠494000元,承诺于2021年1月底付150000元,于2020年农历年底付100000元,剩下欠款在2021年4月底结清;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费用494000元。李某在欠款人处签字捺指印,并代其余两被告邓某和丁某签字。如被告未支付该欠款,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欠款494000元及利息。
被告答辩: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理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2019年白某车队(10.24-12.31)》对账单,确认上述期间欠付原告土方外运费用432265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邓某向原告出具《2020年7月白某车队》对账单,确认原告该月土方外运费用76790元。
2020年12月2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宝安消黑污水处理管道工程款644000元,于2020年12月26日代付150000元,余款494000元分三次付清,分别于2021年1月底、2020年农历年底、2021年4月底支付150000元、100000元、244000元。李某在欠款人落款处签名、捺指印,并代被告邓某、丁某签字。
法院认为:
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494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李某应受《欠条》的约束。现履行期限已经届至,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付款的事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采纳原告主张,并认定李某未支付欠款494000元,李某应当予以支付。因李某未按约定清偿债务,仍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酌情利息以49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日计付至清偿之日止。另,鉴于邓某曾于2020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对账单,确认2020年7月原告施工工程款为76790元,邓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已清偿债务,应当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考虑到邓某主张该款包含在《欠条》494000元款项中,故本院认定邓某应对其中的76790元及利息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提出的其他诉讼主张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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