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索要工款款但仅提交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据被判决败诉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39:20
案情概述: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个人独资经营的兴某公司(现已被撤销)于2020年8月20日签署施工协议书,由原告承包某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工程总价为48000元(增加项目费用另算),施工前需支付原告5000元人工费,工程量至一半左右时支付20000元人工费,工期15天,项目于2020年9月4日完工,双方约定完工后一个星期内结清余款。现原告仅收取被告前期支付的人工费20000元,付款期限到期后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剩余的28000元款项,且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仅向法庭提供了《施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经询问称原件找不到了。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的《施工协议书》为复印件,且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依据此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原告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明显依据不足。原告的证据未能有力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余款28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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