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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06 15:33:43

 
案情概述:
2017年5月18日,原告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将零星工程的垃圾清运、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等零星工程及配合工程发包予原告施工,合同相关内容包括:(一)工程暂定总价为2339877.85元。附件清单中的工程量均为暂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结算。(二)乙方不得高估冒算,如乙方结算的送审价高出甲方审定价5%,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乙方送审造价一甲方审定价)×10%,在工程款项中以违约金形式扣除,并降低乙方在甲方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三)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分段结算确认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甲乙双方确认在结算完成30个工作内付款本合同结算总金额的100%。
签订合同之前,原告已实际于2017年4月18日进场施工。2019年9月30日,原告完工。2019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施工现场,双方核制《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和《湾景商务中心零星工程合同分项工程验收报告》,被告相关管理人员在两份材料上签名确认。《湾景商务中心零星工程合同分项工程验收报告》显示审查情况分别勾选“已全部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已全部完成变更内容及签证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未按合同工期完成但无其他不利影响”、“质量合格,满足合同要求”。《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文印有“工程管理部对本结算资料的完整性、严谨性核对无误,符合办理结算条件,同意转交成本管理部”。
此后,原告向被告报价11176355.23元。被告接收该报价资料后单方委托第三方中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审核后确认工程造价为5749732.21元,核减达5426623.11元。双方就结算价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并申请造价鉴定。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合计4342160元。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力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力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询,于2021年11月17日修正后的评估结果:(一)双方认可部分的造价为4190358.87元。(二)争议部分:根据被告提供的质证意见及签证单、指令单,对BLD-GCZLD-179、BLD-GCZLD-212、BLD-GCZLD-FB209、BLD-GCZLD-373列为争议,造价为452758.06元。(三)广某核量部分:部分签证因缺少相关证据,且现场已经移交使用,导致现场踏勘时无法进行实测实量等原因,鉴定公司无法核实工程量。而原告对广某报告审核的工程量无异议,故暂按广某审核的工程量及鉴定公司核定的单价,计取该部分造价为2299046.77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签订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全面履行。
关于工程结算价款的认定问题。涉及工程项目施工及结算方面的专业内容,本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进行核验、审查。该机构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和现场勘查,运用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判断,其结论具有参考意义,本院予以采纳。具体分析如下:(一)双方认可部分的造价为4190358.87元,系鉴定评估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部分进行的造价鉴定,本院予以确认。(二)争议部分的造价452758.06元,所对应的BLD-GCZLD-179、BLD-GCZLD-212、BLD-GCZLD-FB209、BLD-GCZLD-373的施工记录凭证,于中某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书可寻其记录,分别为结算书造价汇总表第10项、第13项、第69项、第37项,可见该施工分项是客观存在的,故本院采纳该部分造价鉴定结论。(三)广某公司核量部分造价为2299046.77元。该部分造价属于被告单方委托第三方结算时确认的工程量,鉴定过程中原告亦对该部分无异议,故由力某公司根据该部分工程量进行定价核算,合理有据,本院采纳该部分造价鉴定结论。综上,本院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为6942163.70元,扣减已支付的4342160元,工程款余额为2600003.70元。
关于支付条件成就日期的认定。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核制的《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和《工程验收报告》,本院认定双方自2019年11月8日起开始结算,此时,按合同约定,被告应结算至80%的工程进度款:6942163.70元×80%=5553730.96元。被告仅支付4342160元,尚拖欠到期工程款1211570.96元。被告逾期支付,应当赔付该部分款项的利息。至于20%的余款,合同约定于结算完成30个工作内支付。原告所提供的报价11176255.23元,对比司法造价鉴定结论,明显偏离实际施工总价,对产生结算纠纷存有过错,导致结算长期未能完成而致20%尾款的付款条件迟迟未能成就,相关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因此,本院酌定该部分尾款付款条件于司法造价鉴定结论之日(2021年11月17日)成就,被告应自翌日起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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