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离婚后单方处置婚内共同房产怎么办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7-18 15:15:43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起男方在离婚后单方处置婚内共同房屋的案件。谢某和林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在双方恋爱期间。当时因林某没有购房资格,所以登记在谢某名下,后双方结婚,由夫妻二人和谢某父母共同偿还贷款。数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和林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认为因房屋涉及谢某父母利益,所以未在离婚纠纷中处理房屋分割问题。而在林某准备向法院起诉,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在双方离婚后就被谢某及其父母偷偷转手给了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买家也找上门来,要求林某和孩子尽快搬离。于是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谢某与案外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的审理法院庭审后认为,谢某明知涉案房屋有可能涉及林某利益仍出卖房屋,且约定房屋过户后买受人可诉请林某腾退房屋,其行为有明显的恶意。涉案房屋交易时,林某与子女仍居住在房屋中,买卖合同亦约定,如买受人成功诉请林某腾退房屋,再向谢某支付余款,买受人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争议且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仍选择购买涉案房屋,与一般买房人的心理不符,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存在善意。谢某与买受人声称通过中介订立合同,但均未提交中介合同,与常理不符。从涉案房屋出售价格看,明显大幅低于该小区同时期同等条件的售卖价格,违反常理。根据对上述事实的分析,法院认定,谢某与买受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并损害了林某的利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无效,并判令谢某和买受人应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回谢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