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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并赠与财产给婚外异性 妻子索回赠与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7-14 09:15:55

  
近日某法院审理了一宗妻子以丈夫婚外情为由起诉婚外女性要求其返还丈夫赠与的钱财案件。张某工作闲暇时通过微信功能“附近的人”搜索添加某女李某,进而双方熟识,后在一起吃饭喝酒,最后甚至确立情人关系。两年时间内,张某通过转账支付或微信红包等方式共向李某支付了8万余元,其中不乏在特定时间转发的“520、770、1314”等红包。最终被张某妻子王某发现,在王某的不断追问下,张三如实坦诚相告。妻子王某觉得张三赠与的款项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现张三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异性,而且系基于双方婚外情的关系赠与,严重侵犯了夫妻财产共有权。于是王某以李四不当得利为由向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将除双方认可的出借资金之外的5万余元返还王某。  

针对上述案例,深圳律师网同意该法院法官的释法,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方向情人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情人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就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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