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对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方不开发票能否起诉)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9-06 11:17:03
经济活动中,一方支付对方合同款项,另一方开票发票,这是常见的交易方式,但是如果对方拒绝开具发票,那么另一方能否向法院起诉呢?要求对方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晶某公司与和某公司签订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290万元。晶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和某公司支付了60万元,2019年初支付了150万元,同时给和某公司垫付契税27634.50元,这期间和某公司仅开具90万元不动产销售发票,余下200万元不动产销售发票一直未开具。经多次催要无果,故晶某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和某公司开具20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如果不能开具200万元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应承担200万元不动产销售发票所产生的税费76万元。
被告辩称,晶某公司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晶某公司索要发票或者索要税款已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晶某公司要求和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裁定:驳回晶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晶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诉请开具发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发票指的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文件、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行政管理的规定为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对于该条规定,可以确认开具发票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属于纳税人税法上的义务,即使在双方合同中就发票如何开具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但民事合同中收款方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具有民事性,该民事行为的性质与履行税法上的义务具有一致性,二者并不冲突和矛盾。
其次,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均属于一方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依据上述规定,交付发票属于义务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之一。
再次,发票本身虽非财产,但直接与财产和经济利息密切相关,发票属于一种能够影响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凭证,开具、交付发票是一种法定的、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义务。开具发票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履行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付款人可以主张的法定权利,开具或索取发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因开具发票引起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此各方当事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84号民事裁定、(2019)最高法民终917号民事判决、(2021)最高法民申1337号民事裁定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是否存在代扣代缴、是否偷漏税及是否按合同约定应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等内容,系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应查明的内容,对此在本案中不再予以评述。
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