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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 法院判决担保人连带担责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19-10-30 19:40:02

 
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担保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以未约定担保方式为由拒绝先于偿还借款。为此,出借人将借款人及担保人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某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2年4月,被告刘某以经营宾馆但资金欠缺为由向被告李某寻求帮助。后李某找来原告肖某某为刘某提供了60000元的借款,约定借期一年,被告刘某为肖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由李某为刘某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某以宾馆生意亏损为由未能如期向原告偿还借款,李某以未约定保证方式为由拒绝偿还欠款。为此,肖某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肖某某向被告刘某提供借款,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某应当向原告肖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被告李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限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李某连带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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