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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追债律师网谈以现金方式还款却举证不能败诉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7-17 16:09:07


实践中借款的交付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或微转账方式,但也有一小部分是现金交付的,但现金交付的如何认定,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非常棘手的问题。日前某法院就审结了一宗类似案件。
白某与好友田某之间经常会有资金往来,有时候通过微信转账,大部分时候是现金交付。后田某因病去世,其妻子龙某发现田某留存有一张白某于2018年书写的5万元借条。于是,龙某找白某索要欠款,白某却说这笔钱2018年他就以现金的方式归还给了田某本人。两人争执不休,龙某作为田某的继承人将白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白某一直坚持其于2018年就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将5万元还给了田某本人,在其印象中田某当天将该笔款项存入了火车站旁的建设银行或者工商银行,但因为时间久远,他记不清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了。因他们之间经常有资金往来,加上当天田某未带借条,也就没有要回借条。但白某所述,既没有人亲眼所见,也没有书证可以证明。故白某申请法院调取田某名下银行卡2018年的存取款记录。在田某的银行卡存取款明细中,确有一笔5万元存款记录,但白某无法证明该笔存款就是其归还田某的那5万元现金,同时,龙某认为该笔5万元是由其存入田某账户的,与白某无关。 
最终一审法院通过龙某、白某所举的证据,认定白某向田某出具的5万元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判决白某归还龙某该笔借款5万元。白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因没有可以证实其主张的证据而败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上述案件,深圳追债律师网提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凭借条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数额、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是自身储备的现金还是银行提款的现金等情况,同时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庭审辩论,再依据民事诉讼法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同时,借款人若主张已还款,也应当提供相应凭证,证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何种方式归还款项,借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同时还应当将借据的原件收回,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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