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11-02 11:08:26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3日、2月27日,深圳市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景科技公司)与李某标、李某继持有全部股权的青某通信(济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某公司)分别签订了《物联网云平台服务合同》《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协议》,青某公司使用某景科技公司提供的物联网云平台服务及物联网通信服务,约定相关收费标准等内容。签订后,某景科技公司按约履行义务,青某公司自2020年5月起开始拖欠某景科技公司各项费用。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青某公司尚欠某景科技公司各项费用合计1368166.68元。某景科技公司分别向青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标发送对账单、《欠款催告函》《停机通告函》及律师函等,但青某公司一直未清偿。由于青某公司违约,某景科技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青某公司被注销,依法裁定驳回某景科技公司的起诉。青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标、股东李某继于2020年10月14日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0万元,后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注销青某公司。在青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申请注销时,李某标、李某继出具了债务保全证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某景科技公司以李某标、李某继为被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标、李某继连带清偿某景科技公司软件服务费、流量费、云服务器费1368166.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公证费。
典型意义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司法审判的职责所在。本案中,李某标、李某继作为青某公司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显属滥用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故意明显,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某景科技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在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权利,应否定股东与公司各自的独立之人格,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之五:深圳市某景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标、李某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