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大车顾问 > 法律顾问 > 正文

泥头车挂靠方招聘的司机与泥头车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19:46

 
泥头车行业挂靠现象比较普遍,那么个人所有的泥头车挂靠在泥头车企业,其自行招聘的司机与泥头车企业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呢?我们一起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19日张三通过案外人李四招聘从事泥头车司机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案外人李四通过微信支付。2021年4月30日,张三在工作中被铁盖砸伤住院。2021年7月8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否认与张三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其提供了与案外人李四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车辆以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归案外人李四所有;承包期间,由案外人李四自行招聘驾驶员,并管理驾驶员的工作,案外人李四招聘的驾驶员不属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驾驶员的社保由案外人李四负责购买,驾驶员的工资由案外人李四发放,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驾驶员提供劳动期间有任何过失导致的伤害情形承担责任均由案外人李四承担,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无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三系由李四招聘,工作由李四安排,工资由李四支付,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从未订立劳动合同,张三并非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彼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三不受力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劳动管理,力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也并不适用于张三,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存在的要件。综上,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意见: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以是否有劳动合同为标准。但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实质要件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也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
本案中,原、力某建设工程公司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确认原、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为本案争议焦点。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审查,即双方是否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结合劳动合同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是否形成实际劳动关系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均为适格主体,张三作为驾驶泥头车的司机属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并不符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相关条件。首先,从劳动报酬的发放来看,张三的工资由李四通过微信支付,力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向张三发放工资。其次,张三主张其要参与和服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GPS的监督管理工作,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受力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劳动管理。而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案外人李四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约定“力某建设工程公司每月给案外人李四的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案外人李四需向力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GPS服务费”,由此看来,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对张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系履行《车辆承包协议》的约定,无法证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是对张三进行支配和管理,亦无法证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张三,且张三不属于向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付出劳动,因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张三与力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咨询电话

150-1402-4650

律师在线
律师介绍 电话咨询

微信咨询 ×

长按二维码加律师为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