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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贩从他人处收购汽车再出售不适用消法退一赔三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8-05 13:56:04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汽车消费领域,现在很多人都知道退一赔三的规定。但是是否是只要从他人处购买汽车遭受欺诈,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吗?近日某法院审理一宗买到的车是泡水车,但法院却没有支持其“退一赔三”这是何故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介绍:
李某专门从事二手车租赁和买卖。2021年8月,李某以个人名义在江山某汽贸有限公司股东琚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车,价款为19.8万元。收到车辆后,李某又将车辆转卖给叶某。然而叶某接手后不久,在给车子装定位时发现车子不但出过交通事故,而且线路等存在发霉现象,疑似为泡水车,遂找到李某讨要说法。李某于是找到琚某,并在琚某推荐下将车子送至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确定该车辆为泡水车。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认为琚某及汽贸公司在此次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瞒行为,因而诉至法院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三倍返还购车款59.4万元,并承担车辆退回过程中产生的相应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琚某虽系汽贸公司股东,但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交易过程中琚某系代表公司或受其委托,且李某和琚某二人实际均是以转买转卖方式来赚取差价,故二人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与汽贸公司无关。由于李某并非为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该车辆,即他并非消费者,因此李某和琚某之间的关系并非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此外,在李某购车时,琚某虽告知李某车辆系事故车,并未告知系泡水车,导致李某无法实现正常购买车辆的目的,故李某依法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对原告李某提出的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车辆买卖合同解除,琚某返还李某购车款19.8万元,并由第三人叶某配合琚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买卖中,买方到法院主张“退一赔三”的案件并不少见。“退一赔三”的请求权基础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但是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买卖双方一方可以认定为消费者,一方可以认定为经营者。消费者需系为个人或家庭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不要简单认为买方是个人就一定是消费者,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消费者的定性还是要从购买目的来考量。  
近年来,二手车买卖市场日益繁荣。为避免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遭遇闹心事儿,不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要注意提高甄别能力和法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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