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汽车能否适用消法从而退一赔三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8-05 13:10:29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俗称的退一赔三,那么购买生产经营之用的车辆如果遭遇欺诈的,购买方能否主张退一赔三呢?下面我们通过检察日报公布的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案例来源:检察日报
文章标题:轻型货车不属生活消费品无法适用三倍赔偿规定
作者: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马宇飞
2017年11月7日,马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辆皮卡车。其后,汽车公司从外地调配轻型货车一辆交给马某。11月9日,马某支付货款6.46万元,并向税务部门缴纳了税金。11月21日,在进行车辆保养时,马某得知该车辆进行过维修。马某认为汽车公司所售车辆为二手车,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汽车公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三倍赔偿。马某并向法庭提交车辆购买协议、银行交易单、签购单、税务发票、车辆维修信息等证据。
对此,汽车公司认为,因货车不属于消费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规定,也不必赔偿其所缴税款。
法院调查认为,根据维修网站上信息显示,该车在马某购买之前已于6月30日出售给常某,并且在7月21日更换过燃油传感器,因此该车并非新车,但汽车公司在销售前未向马某明示,反而作为新车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马某有权申请撤销合同。关于税款是否算作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8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税款作为马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过错方汽车公司予以赔偿。
至于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商家存在欺诈需向消费者赔偿三倍损失的问题,根据该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来看,马某购买的车辆类型登记为“轻型普通货车”,而货车通常是用于生产经营的,且马某购车后即将之用于生产使用,故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因此,即便汽车公司存在欺诈情形,本案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能适用第55条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马某与汽车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马某将涉案车辆返还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购车损失6.98万元。
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行为。如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产品的,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故自然不能适用该法退一赔三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