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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拒赔?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11-21 19:36:05


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但保险公司以查明死因为由要求进行尸检检查鉴定,在死者家属拒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做出了拒赔的决定。那么保险公司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从而拒赔,是否有依据呢?一起看一下以下案例:
案情介绍:
张某在家中洗澡时,不慎滑倒,头部受伤。家属发现后,便第一时间拨打了医院急救电话。但让人痛心的是,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死亡原因,当地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中记录为脑损伤。
张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为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和调查。但之后保险公司作出事故检查通知书,建议对张某进行尸检检查鉴定。但张某的家人不同意尸检。次日张某的遗体被火化。后保险公司以无法查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范围,拒绝赔付。
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5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死亡后,其亲属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原告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了客观存在的与确认所涉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可以认定其已尽到了对张意外死亡的举证义务。当地卫生院作为抢救张某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可以采信。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基于张某家属的陈述和《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中的记载,可以确认张死亡前倒地导致头部损伤,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因此,被告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张家属虽然在事故检查通知书时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但尸检检查鉴定并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赔偿的必经程序,事故检查通知书涉及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重要事项。原告在通知书上签字时,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充分的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李亲属保险金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法院提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对价是保险人在约定的危险发生后承担损失的承诺。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购买保险时,要根据个人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认真学习保险法规,客观真实地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报警,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客观可得的与确认所涉及的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人为扩大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对于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应当履行及时说明的义务,否则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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