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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重复保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3-20 17:07:13

  
现实生活中,一些车辆会向不同的保险公司重复投保,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各家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呢?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近日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  
车牌号为赣XXXXXX号的小轿车的登记车主是某某汽车公司,该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额度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又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额度3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该车辆由熊某从某某汽车公司租赁使用。2019年某日,熊某驾驶该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大队认定,熊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内。经核算,在交强险赔付后,尚有56000元费用需要在商业三者险额度内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超过交强险赔付额度的赔偿费用以及肇事车辆在平安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却未投保不计免赔应如何处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重复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应在额度内按比例赔付。所谓“按其保险金额”是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商业险赔付的最高额度;“保险金额总和”指的是投保的多家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最高额度的总和。具体到本案中,肇事车辆在投保的商业险赔付的最高额度,两家保险公司应赔付的最高额度的总和为80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的赔偿费用应由大地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额度内按5:3的比例赔付,即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额度内赔付35000元(56000元×62.5%),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额度内赔付21000元(56000元×37.5%)。  
其次,由于肇事车辆未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不计免赔,故依保险合同约定,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额度内赔付的21000元应扣除20%,即4200元(21000元×20%),由肇事司机熊某负担,剩余16800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额度内赔付。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肇事车辆投保的两份商业三者险中有一份没有购买不计免赔,应如何扣减赔付金额?肇事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时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一般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比例扣除应赔偿的保险金,扣除的保险金由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肇事司机)自行负担。责任人负全责时,扣减20%;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时,扣减15%;责任人负对等责任时,扣减10%;责任人负次要责任时,扣减5%。

来源:青云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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