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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离婚纠纷律师

作者:admin 浏览 发布时间 2016-03-02 21: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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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某号

  原告贺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被告刘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原告贺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1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儿子刘小某于200439日出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因业务忙常年在外居住。被告经常当着儿子的面与原告吵架,情节严重时甚至殴打原告。原告忍让被告多年,但被告并无悔改之意,且被告还曾在原告面前炫耀其与外面情人的对话记录。综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及学杂费3000元。西乡离婚纠纷律师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儿子刘小某年纪尚小,他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被告因为生病,现在已丧失工作能力,被告可以在家静养兼照顾小孩。原、被告间只是偶尔有冲突,但双方的感情还在。原、被告在一个月前还在协商贷款办公司的事情,但后来因为原告误会被告有婚外情,双方才又有冲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日在湖南省登记结婚。原、被告的儿子刘小某于200439日出生。原告提交了一份《调解笔录》,用以证明被告同意装修房子的情况。被告对《调解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调解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生育儿子刘小某并于××××年登记结婚,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出现摩擦实属难免,双方均应该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且儿子刘小某尚年幼,若草率解除婚姻关系,伤害最大的往往是正值成长的小孩,所以原、被告双方更加应该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增强家庭责任感,在日常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依据不足,且被告坚决表示不愿意离婚,并存与原告化解矛盾之心。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西乡离婚纠纷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某

  二〇一五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  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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